刑事犯罪辩护律师解答

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第1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