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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及袭警罪是否是单独的罪名?

一、妨害公务罪及袭警罪是否是单独的罪名?

妨害公务罪及袭警罪是否是单独的罪名?

妨害公务罪及袭警罪是单独的罪名。袭警型妨害公务罪应当是按照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对这样的行为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袭警罪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严重危害行为。

本罪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袭警罪正式实施。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关于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分是什么?

袭警罪作为一个新罪名,在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上尚有一定的争议,但袭警罪本身行为对象及行为具有的特殊性是无可争议的,结合犯罪构成,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行为的特殊性是必须具有暴力性质。因此,如何准确理解“暴力”的含义就成为把握此罪与彼罪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上述规定虽早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但其规定的袭警程度认定标准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鉴于此对于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若对执行公务的警察仅是以其人身、财产侵害造成的不利后果相威胁,并会使人产生恐惧心理的方式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若采取故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暴力行为,(此处的暴力行为只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即可,无需已经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认定袭警罪加以惩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实际上是存在着一定的界限的,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但是妨害公务罪并不需要符合这个行为对象的要求,也正是因为这样两者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