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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俘虏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私放俘虏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战争年代,双方之间交战肯定就会出现战俘,而按照惯例操作,其实应该有待战俘的,不能有虐待等行为。当然对于战争俘虏,其实也不允许擅自放走,否则的话就有可能构成《刑法》中规定的私放俘虏罪。那我国对私放俘虏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私放俘虏罪的认定标准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界限。

俘虏也属于在押人员,而且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是相同的,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l、犯罪侵害的客体不同。私放俘虏罪侵害的是俘虏管理秩序,而私放在押人员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监管秩序。

2、犯罪的对象不同,私放俘虏罪所私放的是战时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他为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而私放在押人员罪私放的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3、犯罪的主体不同,私放俘虏罪的主体是军人,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当俘虏因其战争罪行被审判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其具有双重身 份,私放这样的俘虏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较重的罪名论处。鉴于这两种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虽一样,但法定最低刑私放俘虏罪比私放在押人员罪要重,而且 私放俘虏罪只设了两个量刑幅度,而私放在押人员罪却设了三个量刑幅度,实际处刑结果要比私放俘虏罪轻,所以应当按私放俘虏罪论处。

二、私放俘虏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要俘虏是指:

(1)俘虏中的敌方中、高级军官;

(2)掌握重要情报的敌方机要、保密、警卫人员;

(3)为侦察敌情而专门抓获的俘虏;

(4)掌握我军重要情况的俘虏人员等。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因收受贿赂或贪图女色私放俘虏的;因私放俘虏暴露我方重要情况的;为俘虏提供逃跑条件或者财力、物力予以资助的。

法律中规定构成私放俘虏罪的属于特殊主体,即负有对俘虏管理责任的军职人员,当然也可以是其他军职人员。如果是过失放走俘虏的话,那也是无法认定构成此罪的。对于私放俘虏罪量刑标准内容,本站小编按照《刑法》中的规定,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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