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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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构成的特点是什么?

一、职务犯罪构成的特点是什么?

职务犯罪构成的特点是什么?

从总体上看,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有

(1)该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2)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贪污罪、受贿罪、徇私舞弊罪、刑讯逼供罪等。有的职务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有的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如泄露国家秘密罪等。

(3)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行为。

(4)职务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主要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出现:

(1)滥用行政管理权违法犯罪。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大宗物品采购、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入、干部选拔任用等环节,主要表现是发包收贿赂、采购收回扣、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调入提拔干部收受的贿赂等。

(2)“乱作为”引起的违法犯罪。此类案件多发生在行政许可、查处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等行使权利时滥用职权,如广告审批、占道经营审批、建筑废土倾倒审批、行政处罚等方面不依法办事,滥用自由裁量权,随心所欲,主要表现是执法人员见利忘法、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3)“不作为”引起的失职渎职犯罪。目前一些干部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认为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只有“为”了才可能犯罪,“不为”也就不会犯罪,甚至还有部分干部认为违法犯罪只是领导干部的事情,与己无关,殊不知在平常的执法过程中的很多“不作为”都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职务类型的犯罪的,其实从根本上来讲,职务犯罪其实就是有身份、有职权的人利用自己在单位中的职务的优势,出于非法的目的,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此时常见的职务类型的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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