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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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细则是什么?

未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细则是什么?

一、未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细则是什么?

未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细则是不符合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所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就不能够进行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决定之日起生效,送达之日执行。

被判处缓刑也属于受到刑事处罚。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因犯罪受过刑罚处罚的人是不能当公务员的。如果已经当上公务员的因犯罪受到刑罚处罚,要开除公职。退休人员不存在开除问题,但要取消退休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监外执行的规定是什么?

所属类别 :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监外执行的适用,在当代的中国是属于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我国法律方面的规定来进行处理的,也就是监外执行必须是不能够危害社会,同时也必须存在着特殊的情况。比如说如果存在严重的疾病或者是生活并不注意的情况之下,是可以申请办理监外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