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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据司法鉴定有哪些?

北京证据司法鉴定有哪些?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不断地进步,现代社会中的问题形形色色,当遇到难解决的时候,我们会寻求法律的帮助,但是由于每个地区的与之相关的机构众多然后有些人因为盲目从众等原因选择了错误的机构从而损失了资金,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北京证据司法鉴定:

(一)司法鉴定的证据特征

司法鉴定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习惯性用语,通常包括司法鉴定体制、针对某一具体 案件的鉴定活动以及鉴定结论两层含义,本文无意讨论司法鉴定的概念。现从鉴定活动和鉴 定结论方面探讨其证据特征。

鉴定是指鉴定人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接收其委托,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 中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的活动。该表述有三层含义:

(1) 鉴定的主体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 基本条件为:经过相关专业教育和训练; 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具有鉴定权;在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从事鉴定工作。此点不同于证人证 言。鉴定人属于自然人,其从事鉴定工作是个人行为,若干鉴定人集体作出的鉴定,应分别 署名,各负其责,鉴定部门加盖鉴定专用章,仅证明鉴定人身份。

(2)鉴定是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鉴定客体)进行分析研究,并得出鉴定结 论,使复杂的科学问题变得更加明确,从而证明案件事实,这一点,不同于勘验笔录。

(3) 鉴定是一种诉讼活动, 体现为鉴定依法律程序进行。 鉴定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 接受委托和指派,在我国,鉴定人原则上不能接受当事人个人委托;鉴定活动的启动是由司 法机关提起。在有些案件中,委托鉴定必须告知诉讼双方当事人;鉴定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委 托的要求,鉴定人不能擅自修改变更鉴定目的。鉴定的程序和过程需遵循诉讼法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如调查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庭 质证。

司法鉴定的本质及其最终目的是为司法机关提供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作为证据除具 有证据的一般特点外,还有两个特殊功能:

(1)转化证据 [1].案件的其他证据,如书证、物 证和视听资料等,通过鉴定转化为鉴定结论,换言之,当事人提供的普通证据,由法官委托 鉴定,从而变成定案的关键性科学证据,体现了鉴定人帮助法官审查证据的职能,也反映出 司法鉴定的重要性。

(2)印证证据。由于鉴定结论产生的特殊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法官 审查判断证据时, 往往认为鉴定结论优于其他证据, 鉴定结论成为判断其他证据真伪的标准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代社会中,有不少的司法鉴定机构,我们如何在资金等方面运用更少的资金来获得更好的条件来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呢?我们可以通过网上查询或者通过专门的律师机构来询问相关问题,从而获得更好的解决方案。以上就是对北京证据司法鉴定有哪些的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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