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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鉴定条例规定的鉴定中止情形有哪些

一、北京市司法鉴定条例规定的鉴定中止情形有哪些?

北京市司法鉴定条例规定的鉴定中止情形有哪些

(一)被鉴定人或者鉴定材料处于不稳定状态,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

(二)被鉴定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四)需见证人员到场见证的情况下,见证人员未到场的;

(五)需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

(六)司法鉴定机构与办案机关书面约定的其他中止鉴定的情形。

二、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办案机关、诉讼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要求、时限、收费和是否属于重新鉴定;

(三)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基本案情;

(四)办案机关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鉴定材料耗损的处理以及需要到场见证的情形;

(五)其他需要确认的事项。

三、司法鉴定需要遵守哪些原则?

1、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

2、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3、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四、司法鉴定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标题: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事项;

(二)编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

(三)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内容;

鉴定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检材和鉴定资料的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材料的出处。

(四)检案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检验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六)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

(七)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

(八)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

(九)落款: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

(十)附注: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综上所述,造成司法鉴定中止的情形很多,在中止鉴定期间是不计入司法鉴定的鉴定时限内的,等到中止鉴定的情形消失之后,司法鉴定机构会恢复鉴定工作。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需要依法出具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人徇私舞弊出具鉴定意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