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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回避原因有哪些?

司法鉴定机构回避原因有哪些?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大家都要依法办事,人们的行为尤其是公职人员的行为更要符合法律的要求。我国律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若是对当前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有某些联系的话,应该回避。那么司法鉴定机构回避原因的种类都有哪些呢?本站为您解答。

一、司法鉴定机构回避原因有哪些

《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要暂停参与该鉴定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二、司法鉴定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一项基本制度。既是司法鉴定人的义务,又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权利。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司法鉴定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有明确规定。

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诉讼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担任过本案的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的;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或委托人、当事人涉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提出申请的,由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司法机关内设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本人依法请求回避或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其回避的,由其所在司法机关决定。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争议颇大的问题与回避制度有关。有的认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是“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属于违法办案;有的坚持认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是依法设立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实施鉴定职能,属于依法办案。

上述是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回避原因,当进行司法鉴定案件的鉴定人员有这些因素存在的话,是需要回避的。如果当事人发现应该回避的鉴定人员没有回避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要求其回避的申请,若是司法鉴定机构没有采纳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还可以对此申请复议。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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