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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司法鉴定机构是如何鉴定的

种子司法鉴定机构是如何鉴定的

一、种子司法鉴定机构是如何鉴定的

对种子进行司法鉴定的标准:票据样种要保存完整。

在司法实践中,曾有许多有关农资的鉴定结论有利于购买者一方,但由于发票标注事项不完整等问题,造成法院对发票不予采信,消费者败诉。购种证据是购买种子的凭证,一旦发生种子质量问题,可以凭购种证据解决问题。目前种子来源渠道多,没有证据就无法证明是谁家的种子出了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种子购买者没有妥善保管好证明种子来源的证据,处理种子纠纷时不能依法得到赔偿,问题得不到圆满解决。

在申请司法鉴定时,要向鉴定机构提供的原来购买的,保存完整的种子,要做到合理储存,如果在储存过程中种子发霉变质就丧失的鉴定的基础,这就使鉴定失去意义。所以,种子购买后一定要注意妥善保管,千万不能让种子受潮,或受到虫害、鼠害,也不能和化肥、农药混放在一起,不要放在烟、汽较大的地方。

二、司法鉴定程序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前提是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关的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7、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专为种子的品种选育、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等作出一部专门性的法律,对广大农民同胞来说是一部可以扫盲的法律,在进行种子选育之前,不妨先学一下法律增强自己对种子的系统了解,避免盲耕盲种有着很大的作用,司法鉴定涉及广大当事人切身利益,建议当事人在对种子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时,委托本站专业律师进行。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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