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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间接损失的方法是什么?

司法鉴定间接损失的方法是什么?

工程事故发生后,会导致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通常直接损失的计算比较简单,但是间接损失就不太容易统计,双方在这方面发生纠纷的情况也非常多。这时,一方可以提出对损失情况做司法鉴定,通过第三方机构的协助,确定损失大小。那么司法鉴定间接损失的方法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的这篇文章了解下。

一、司法鉴定间接损失的方法是怎样的?

1、确定鉴定范围。本所司法鉴定人就鉴定范围与事故双方进行沟通,确定损失构成,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做出划分。

2、现场取证。司法鉴定人与处理事故双方代表人一同到现场察看,收集证据。

3、收集证据材料。围绕本次委托鉴定范围及现场勘察情况,实施收集证据工作。

4、价值分析。通过对上述证据材料的收集,计算评定财产损失额,对间接损失部分计算出产品毛利润以确定由于减产而减少的利润额。

5、做出鉴定、在鉴定范围方面。由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鉴定具有复杂性,在鉴定范围方面很难把握,尤其是造成的间接损失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在接受委托时,司法鉴定人事先征得法院或执法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并与事故双方就鉴定范围和目的进行沟通,明确鉴定范围和目的,司法鉴定人不能凭主观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切莫先入为主,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在充分考虑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和风险程度的前提下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司法鉴定的原则有哪些?

1、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2、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是由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所决定的。从本质上讲,司法鉴定活动是鉴定人提供证据材料的活动,这种活动必须独立进行,才能有利于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鉴定活动的独立性是鉴定结论客观性和公证性的保证。

3、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

司法鉴定的客观性是鉴定活动的生命。其根本要求,就是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如果鉴定结论是虚假的,鉴定活动就无客观性可言。如果鉴定结论具有片面性,说明鉴定活动客观性差。

由此可见,在工程事故纠纷中,司法鉴定在确定人员伤残程度和财产损失情况方面发挥了不小作用。司法鉴定间接损失的办法通常包括确定鉴定范围、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划分、收集事故现场证据、进行价值分析,得出鉴定结论等环节。在间接损失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要充分和事故双方沟通,不能凭借主观想象而扩大事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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