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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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取保候审有哪些法条规定?

针对不少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下,则由相关人员提出申请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就能获得取保候审批准。那么大家知道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吗?本站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取保候审有哪些法条规定?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刑罚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变通条件: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证据和程序条件。

1、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2、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3、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

(四)可能出境条件: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五)不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限制条件【公安机关规定】:

1、累犯;

2、犯罪集团的主犯;

3、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

5、其他严重犯罪。

二、取保候审有哪些法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第六十四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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