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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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具备哪些条件?

一、取保候审具备哪些条件?

取保候审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第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第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有哪些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两种:

(一)一种是提出保证人担保。

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候审不误。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人不及时报告的,要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二)一种是提供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这两种保证方式,都把担保被取保候审人随传随到,候审不误同保证人或者被取保候审人一定的经济利益挂钩,增强保证人的责任心和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约束力,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取保候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提出保证人进行担保,担保人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要有完全的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一种是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取保候审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因疾病等不能生活自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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