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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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淫秽表演与聚众淫乱界限是什么?

一、组织淫秽表演与聚众淫乱界限是什么?

组织淫秽表演与聚众淫乱界限是什么?

聚众淫乱罪是行为人聚集男女多人进行集体淫乱的行为。由于聚众淫乱也可以出现于公开场合,而本罪在客观形式上也可以表现为男女多人公然在一起进行交展示等淫乱活动,且两罪都具有组织性质,因而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区分两罪的关键是:

1、本罪中被组织者进行淫秽活动的目的在于表演,或者更确切地说,行为人将这些表演者组织起来,意在让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并由此决定了这种行为的公开性,即为组织内部以外的其他人能够看到、听到,且行为人主观上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而聚众淫乱罪尽管可以发生于公开场合,但聚众淫乱的行为并不在于进行表演供他人观赏,而在于行为人以及参加淫乱活动的人自己的某种精神是的满足,以填补其精神空虚,不具有牟利的目的。

2、在行为表现方式上,本罪中除进行性淫乱行为以外,常见的方式多为衣舞、体舞表演;而聚众淫乱罪中淫乱行为虽常伴有衣、裸行为,但这种行为主要在于为淫乱服务,行为内容主要是男女交以及其他有关淫秽下流的行为。

3、在犯罪主体上,本罪只处罚淫秽表演的组织者,对淫秽表演者不予定罪处罚。而聚众淫乱罪处罚的则是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另外,本罪中组织者往往并不直接参与淫秽表演,而在聚众淫乱罪中,首要分子一般直接参与淫乱活动。

二、组织淫秽表演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6条的规定,以策划、招募、强迫、雇佣、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表演者进行体表演的;

(二)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

(三)组织表演者半体或者变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

(四)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组织淫秽表演罪与聚众淫乱罪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来处理,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相关区别和界限,司法机关应当根据造成的犯罪事实后果来对两种犯罪事实进行界定,并根据实际来确定罪名判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