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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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加重情形都有哪些

一、强奸罪加重情形有哪些

强奸罪加重情形都有哪些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二、强奸与通奸有什么区别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

强奸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而我国对强奸的立案标准采取的是插入说而不是接触说,这点可能与其他国家的规定不一样。由于现在已经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因而要是对幼女有奸淫行为的,按照最新的规定,就会以强奸论,但是在处罚的时候往往就是会从重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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