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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的弊端的弊端是什么?

一、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的弊端是什么?

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的弊端的弊端是什么?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单位的处罚的罚金应高于起次要作用的单位,这是处罚单位共同犯罪的原则。

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的表述上分析,立法本意应该是指单一犯罪主体。也就是说,只有在单位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单位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的关系是依附和被依附的关系,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意思。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犯罪单位的主体资格消灭后,不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再单独追究“单位”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员,量刑标准和判罚轻重存在一定的争议性。

二、单位犯罪双罚具体实施

1、对单位的处罚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就一个刑种即罚金。有的国家对单位犯罪刑罚的规定并不仅有罚金一种。对单位判处的刑罚除罚金刑以外,还规定了解散、禁止从事职业活动或社会活动、逐出公共市场、禁止向公众募款、禁止签发支票、没收用于犯罪和犯罪产生的财产、公告或传播宣告的判决等10种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对单位判处的罚金,采取的是无限额罚金制。为何未规定罚金数额,主要考虑单位犯罪的规模、危害程度、涉案金额等情况比较复杂,单位承担责任的能力各不相同。

2、对单位成员的处罚

在双罚制中,刑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既包括罚金也包括自由刑,主要是自由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自由刑的轻重有两种情况:

(1)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刑罚。司法实践中考虑到这些人员为了团体利益的动机,加之单位犯罪往往具有多人共同决定、共同实施、责任分散的特点,追究刑事责任时,一般轻于个人犯同种罪的量刑标准;

(2)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单位犯受贿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最高刑是5年有期徒刑。

关于对单位成员的处罚,《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综上所述,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存在一定的作用和效果,但是由于无法认定单位为犯罪主体,对单位犯罪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罚量刑标准认定时存在一定的弊端,导致不可区分主从犯关系,判罚标准轻重程度不够系统和合理等争议性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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