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情形 法录帮 毒品辩护 3.12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戒毒场所、权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三)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TAG标签:毒品 刑事辩护 持有 毒品辩护 情节严重 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