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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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法院采纳排除非法证据辩护意见,从轻判处

叶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法院采纳排除非法证据辩护意见,从轻判处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叶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公诉机关指控叶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896.94克。根据这一情节,叶某某极可能判处死刑。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陆德强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办案思路及心得

陆律师认真阅卷,发现本案的特点是被告人否认贩卖毒品,认为只是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自己和朋友“溜冰”(吸食),而公诉机关对叶某某贩卖毒品主观故意的认定,更多的是运用证人证言,由证人阐述知道叶某某在贩卖毒品。同时,辩护律师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收集证据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违反认知、辨认的一般规律,其收集的证据的真实性存在疑问,例如:侦查人员在向证人骆某调查询问和安排辨认时,事先单独拿出叶某某的照片,调查询问骆某是否认识,然后才安排骆某在有12张不同对象的照片群中,让骆某辨认谁是叶某某。显然是违反认识、辨认规律的,其后的群体辨认,显然是在事先指示、暗示作用之下进行的。庭审时,陆律师指出,本案存在侦查人员收集证据时违反认识规律的重大瑕疵,这导致其对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客观性,有了合理的怀疑。且因本案是特重大案件,涉及对被告人判处重刑,其对本案证据真实性的担忧更加强烈。陆律师恳请法庭慎重对待本案侦查人员所收集的证据。

裁判结果

庭审之后,厦门市中级法院判决书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贩卖或者为贩卖而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894.8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的两名侦查人员在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对证人骆某等人进行询问时,分别先单独出示叶某某照片进行调查后,又提供夹杂被告人照片的一组照片供证人辩认,组织辩认的程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释第九十条的相关规定,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可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叶某某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