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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辩护意见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通过举证质证环节,综合全案的证据进行分析,辩护人对黄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不持异议,就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除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外,还存在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一、据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在事前并未主动邀约喻某某、唐某、陈某某三人到其家吸食毒品,本案毒品也系陈林江提供,仅在三人吸食毒品时,碍于朋友情面,未进行及时制止,对三人的吸食行为持放任态度,在犯罪主观方面属间接故意,其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主观恶性不强。

二、从本案案情来看,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吸毒人员仅为三人且仅有一次,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审判长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综合全案侦破过程,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特情引诱,且属于犯意引诱。首先,从破案过程来看,速度快、难度低,一切都是水到渠成,处于办案机关的控制之下,从指认现场的图片来看,涉案四人在二楼吸毒,其一楼还有一道上了锁的门,办案机关能够将四人吸毒现场抓个现行,如无详尽安排,较难做到。其次,从唐某、喻某某、陈某某的询问笔录来看,三人均以不想通知家属为由,未提供其家人联系方式及住址,符合特请引诱的基本特征。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据被告人黄某某称,该三人在经询问后,并未受到行政处罚,尤其是涉案人员陈林江,具有非法持有毒品和引诱他人吸食毒品的情节,办案机关也未给予相应的法律追究,从这方面来看,本案特情介入较为明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8)324号),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黄某某虽然属于毒品犯罪再犯,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低,且本案存在特情介入,望审判长予以审查以上辩护意见,在量刑范围内从轻处罚,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重庆中钦(潼南)律师事务所

吴 毅

二0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