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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事后抢劫顾名思义也就是一开始行为人并不具有抢劫的意图,但之后随着事态的发展而转变为了抢劫犯罪,自然此时就会按照抢劫罪来定罪处罚,那么在实际量刑的时候,处罚就会比较重,毕竟抢劫罪在我国算是重罪了。但是对于成立事后抢劫也是有条件的要求,那究竟事后抢劫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呢?下文中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事后抢劫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事后抢劫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l)前提条件: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包括预备行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在共犯中不管是实行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司法解释认为不能成为事后抢劫的行为主体,如果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2)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同于普通抢劫的“暴力”“胁迫”手段。

暴力、威胁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定,通常表现为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暴力、威胁的程度: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但如果只是为了单纯的逃跑实施暴力,没有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则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例如,盗窃后被人发现,行为人为了逃跑,将手中的报纸朝后扔去的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3)主观条件: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9条。

总结如下: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2、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

一般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二、事后抢劫致人死亡的处罚规则

根据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事后抢劫致人死亡的,应视为的法定加重情节,此时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以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包括盗窃罪、诈骗罪以及抢夺罪,也就是说只有在实施了这三种犯罪行为之后,那么才有可能构成事后抢劫,此时还要看实际的情况是否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如果不具有这些情况,那么只会按照原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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