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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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

同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或者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为了加强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推定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不具有性自主权,因此,只要是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就视为侵害女性的性自主权。
奸淫幼女性强奸罪与一般强奸罪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比如两者的即遂标准不同。一般强奸罪采用的标准为插入说,即施害者的性器官插入女性性器官才视为犯罪的即遂。但奸淫幼女性强奸罪则只要有性器官的接触即视为犯罪即遂。
同时,一般强奸罪中由于有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特征,因此,只要是年满十四周岁的,都可以构成一般强奸罪。但在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中,如果男方是年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又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解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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