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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监督机制

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监督机制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而中国当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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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监护制度的监督机制


相对于《民法通则》对于监护制度的监督,《民法总则》基本上未做出其他规定,仍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面对我国监护监督机制不足的问题,笔者期望能够在《民法总则》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增加有关监护监督的具体规定。主要是解决谁来监督,如何监督的问题,以下是笔者的建议:谁来监督? 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民法总则》,被监护人无监护人时,其居住地的村、居委会都有可能成为其监护人服行监护职责。故将为成为监护人的村居委会设定为监护的监督人是较为合适的。其次,如被监护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居委是其监护人,相应的各级政府的民政主管部门则可以是监护制度的监督管理人,行使相应的监督权力,保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一旦民事主体获得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后,监护就会自动失效,这是由于此时民事主体已经不需要他人的监护,可以自行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