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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行政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满足什么条件

行政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满足什么条件

1、因为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知道原诉会损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参加诉讼而未参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销之诉。

2、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二、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第三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路××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被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路××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明确的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证据;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的证据;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证据;

4、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三、不能够被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情形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怎么审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作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这样规定,一是考虑到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比较了解案情,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同时可以充分发挥原审法院的自身纠错功能;二是避免出现下级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上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

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时,先对第三人提出的撤销理由进行审理,撤销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审裁判和调解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并同时对第三人与原审当事人之间、原审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重新作出裁判,即“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撤销理由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是依据新事实提起的新诉,对新诉的裁判,当事人和原诉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有法定的诉讼时效的,在六个月之后如果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那么属于自动放弃诉讼权,超过法定的时间,人民法院是不进行受理的。不过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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