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诉讼仲裁/诉讼仲裁法规/列表

民法总则十八周岁以上自然人承担的责任义务有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民法总则十八周岁以上自然人承担的责任义务有什么的问题在《民法典》中有对应规定。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内容就是,《民法典》(2021.1.1生效)十八周岁以上自然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的相关内容。

民法总则十八周岁以上自然人承担的责任义务有什么?

一、《民法典》十八周岁以上自然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二、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承担的责任

1、部分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八条第二款: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所述,从国家的相关法律条例来看,有关“十八周岁以上自然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的相关内容来看,有关青少年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以及承担的内容划分越来越详细,但无论如何修改完善一旦满十八周岁就已经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将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