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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关于申请失踪的规定有哪些?

当我们走在街上,有时候会看到很多寻人启事的公告,这些便是意识、走势造成的情况。这些事件中的人口年龄阶段多样。可见,失踪人口的查找也是警察办案的一大方面,那么民法总则中关于申请失踪的规定有哪些呢?小编为您解答。

民法总则中关于申请失踪的规定有哪些?

一、民法总则中关于申请失踪有什么规定?

《民法总则》第40条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第46条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这两个条文对于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和申请宣告死亡的主体,只是一般性的规定了利害关系人,没有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做具体的限制。结合之前《民法通则》的规定,在申请宣告失踪这个问题上,利害关系人本身是没有顺序限制的。

二、公民如何申请失踪?

1、公民失踪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失踪必须满2年。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三、什么时候才能申请失踪?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社会家庭有失踪人口,国家不能不管,于是,民法总则中关于申请失踪的规定是经过深思熟虑决定出来的。民法总则对申请失踪规定了利害关系人,但没有对利害关系人做出更具体的限制。人们申请失踪时要注意要符合要求,虽然情况紧急,但也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走正当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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