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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48条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是在去年才颁发,于十月份才开始实行的,故而不少从事法律行业的工作者对民法总则的规定都不甚了解,这也就意味着很多人都不能理解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总则对宣告死亡的日期进行了调整,此日期是由民法总则48条最新规定所限制的。

民法总则48条规定是怎样的?

一、民法总则48条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确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二、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3条的规定,宣告死亡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状况。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即达到了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期限。

2、宣告死亡的申请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申请。没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对失踪人做出死亡宣告。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死亡宣告须由人民法院做出。宣告死亡必须由人民法院做出,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公民死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一般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宣告死亡的时间应当如何确定?目前,我国的司法解释不尽一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解释,失踪人被宣告死亡,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的时间,就是失踪人的死亡时间。而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的解释,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究竟是以哪一个时间做为宣告死亡的时间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0条的规定,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后一个司法解释来确定宣告死亡的时间,即判决宣告之日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但判决宣告之日并非是判决做出之日。而是判决中宣告死亡之日。

可以知道,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宣告公民死亡,且若相关当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某特定主体的请求,人民法院是不能自主适用的。根据规定,若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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