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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公司法人包括哪些?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人选择自主创业,开办公司。开办公司以后创办人就是公司法人,公司法人具有高于一般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承担者民事责任与义务。那么,民法总则公司法人包括哪些?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民法总则公司法人包括哪些?

一、民法总则公司法人包括哪些?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二、什么是公司的法人代表?

一般情况下法人就是公司董事长,董事长是有股东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他可以是其他的自然人,那么法人代表也就可以成为非股东成员。法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成立并能独立地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机关、事业单位、社团、企业等。法人是相对于或区别于自然人而言的,如企业是应有法人的资格和地位、应受到法律承认和法律保护并依法行使决定权等权利义务的独立单位,而不是上级主管部门的附属物。

三、公司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的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1条规定:“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公司的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额,也叫法定资本。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

四、公司法人能否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第五章“变更登记”第三十条中明文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法人代表是可以变更的。

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合并

这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的合并是法人集中资金,扩大实力,增加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由于合并不需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续更为简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法人合并,有新设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两种方式。新设式合并也称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也称吞并式合并,是一个法人吸收被合并的其他法人,合并后只有一个法人存续,被吸收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法人合并时,应有法人意思机关韵合并决定和合并各方缔结的合并合同。为保障各合并法人的债权人的利益,法人应在合并前将合并决定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如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应照办。否则,法人不得合并。

分立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分立是调整经营规模,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与法人合并同样的优点。法人分立,有新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分立方式。新设式分立也称创设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续式分立也称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续,分出部分财产设立一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人分立的程序与法人合并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决定、债务分配合同,对债权人发出分立通知并根据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公司法人注册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没有案件在身、年龄达到18岁、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等等,公司的法人一般是董事长。民法总则公司法人包括哪些?主要是成立公司的出资人,一般是注册的营利法人,比如董事长或者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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