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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保险人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民法典规定保险人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一、民法典规定保险人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无正当理由的,保险人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对方有违约行为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三、保险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2、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3、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4、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也不仅是保险合同,任何已经生效的民事合同都不可以单方解除,如果不存在以上情形,保险人想要解除合同的话,需要跟合同相对方协商,有正当理由单方解除保险合同时,需要依法通知合同相对方,从通知对方后合同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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