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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原告被告举证顺序是怎样的?

一、民事诉讼原告被告举证顺序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原告被告举证顺序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原告被告举证顺序是首先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然后由被告举证原告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三、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证人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不管是哪一种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确认属实的,法院才会采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类似于伪造的录音证据,肯定不能使用,而且伪造证据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涉及到证据方面的一些问题,必须严格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来进行处理,比如说证据的种类,还有就是举证的期限以及当庭质证的顺序问题都需要遵守。通常状况之下,首先是需要由原告举证,然后由被告对于原告的证据来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