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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定金罚则能否并用?

违约金与定金罚则能否并用?

一、违约金与定金罚则能否并用?

1、定金与违约金不可以并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该条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行使之。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商定。

二、违约金能与损失赔偿能不能并用?

1、无约定违约金时

如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可主张损失赔偿。在此情况下,因为不存在违约金,所以不存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用的问题。

2、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

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不能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主张损失赔偿,而是只能请求增加违约金。对此,法律明确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此种情况又可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1)约定违约金稍微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2)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是在其中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是另外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的,但实际上很多人在合同中不仅仅是约定有违约金,还约定了定金,在这种情况之下是不能够同时适用的,按照《民法典》当中的规定,只能够选择其中一个来要求对方赔偿,可以选择作为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要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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