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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适范围有哪些

第一,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则表明违约人是没有过错的,因而应被免除责任。然而,在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努力避免或减少损失;如果没有尽到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仍应承担损失或承担责任。还应看到,不可抗力具有相对性。在不同情况下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后果是不同的,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被全部或部分、暂时地免除履行责任。

第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天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使损失扩大,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三,关于意外事故是否可以免责,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根据许多学者的看法,“主观有过错从错从而引起违约的,应负违约责任;客观原因如意外事件引起违约的,因当事人无法预知或防止,则不予追究。”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认情势变更可以成为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原因,而意外事故(如交通中断等)常常可成为情势变更的原因。

二、过错责任原则如何适用

1、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

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大部分情况下, 行为人都是因为对他人的民事权益实施的加害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如损毁他人财物。但是,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 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也可能产生侵权责任。

如《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行为人的行为发生过错。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 是否产生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也是法院审判、调解侵权案件的主要考虑因素。过错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3、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这里的损害也是一个广泛概念, 不仅包括财产损害,还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4、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如何判断因果关系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上,首先行为人一定是实施了某种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发生了过错,会导致他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这个时候就需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行为人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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