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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需要当事人到场吗?

合议庭需要当事人到场吗?

合议庭审理原告被告都应当到场,但如果委托了其他代理人的,可以由代理人出庭处理,具体情况下如果原告不到场的,是无法进行审理的,被告不到场的,可以按照制度判决的程序来进行认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合议庭审理原告被告都应当到场,如果委托了代理人的,可由代理人出庭。离婚案件例外,离婚案的原告和被告原则上都应出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合议庭审理当事人是必须参加的,如果当事人不到场,法官会判缺席。合议庭的审判成员都是平等的,而且都是不固定的审判成员,合议庭采用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当事人没有向法院说明特殊情况,合议庭当事人必须到场。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在我国的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性规定中,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此时是按照撤诉处理的,如果是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此时人民法院是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缺席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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