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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由哪些构成?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由哪些构成?

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一)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针对这几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延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设置的。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安全事故”不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有故意构成,要求责任人故意不报、谎报安全事故。

二、安全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安全事故一般划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指的是一次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导致100人以上重伤,或者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元以上;

2、重大事故则指的是一次性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因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较大事故一般是针对一次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出现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一般事故则是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出现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发生了安全事故,作为负责人应该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如实汇报受伤人数及经济损失的数额,但是有些负责人为了减轻责任,采取不报或者谎报数据来掩盖,这种行为就构成了犯罪,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的程度来判定有关的负责人相应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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