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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合议庭组成有什么规定?

一、发回重审合议庭组成有什么规定?

发回重审合议庭组成有什么规定?

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原审判法院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重审。

二、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4)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需要组成新的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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