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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包不包括反诉?

一、诉讼标的包不包括反诉?

诉讼标的包不包括反诉?

诉讼标的包括反诉,由于反诉本质上是一种独立的诉,自然也应适用这一款规定,即不予受理反诉应当以裁定做出,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是可以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需要依法审理。

二、反诉提起的条件

反诉是诉的一种表现形式,反诉的提起不仅要具备诉的一般要件外,还要具备提起反诉的特殊要件。

(一) 反诉提起的一般要件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提起反诉首先要具备提起诉讼的一般要件。

2.反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不能认为本诉在诉讼时效之内,反诉也自然在诉讼时效之内,本诉超过诉讼时效,反诉不一定就超过诉讼时效。反诉作为独立的诉,应该符合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2]。

(二)反诉提起的特殊条件

1.反诉提起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

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只能是本诉的原告,如果本诉被告针对案外第三人提起诉讼或者案外第三人针对本诉原告的提起的诉讼,都是与本诉无关的独立诉讼,都不能称为反诉。至于反诉提起对象是不是包括本诉中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理论解一些学者将其列为反诉提起对象,我认为独立第三人不应成为反诉提起的对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其提起诉讼是依据其有独立请求权向原、被告双方提起的,不同于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的反诉,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只能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不能将其称为反诉。

2.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

关于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表现为: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或攻击防御方法)是基于同一实体法律关系或同一案件事实、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互不相容但属于同一目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种类可以互相抵消等。

(1)反诉与本诉是否应具有牵连性,我国理论届对此没有一致的看法,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反诉的关联性也没有提及,有的学者否认反诉应当与本诉具有关联性。我认为,如果不要求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将会使反诉的范围限定的过于宽泛,很容易导致当事人滥用诉权,提起一些与本诉无关的诉讼作为反诉,以对抗对方的诉讼请求,拖延本诉的诉讼时间。故应当将反诉与本诉的具有牵连关系作为反诉提起的一个条件。

反诉和本诉的牵连关系有狭义联系说和广义联系说两种观点。狭义联系说认为,反诉和本诉的牵连关系主要指事实和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大多数学者持狭义说。事实上的牵连关系是指反诉的诉讼请求和本诉是基于同一事实依据而提出;法律上的牵连关系是指本诉和反诉的提出有法律上的牵连。广义联系说认为,对于反诉和本诉之间所必须具有的牵连性,显然应从提起反诉是否可能对本诉请求的抵消、吞并或排斥这方面去把握,即应从提起反诉的客观效果进行甄别,而不能机械地理解并一味地追求二者之间必须具有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

反诉在司法实践之中,一般都是与本诉一起提出的,通常情形下需要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之前,就提出反诉,并且在提出该请求之前,一定要先委托,收集对方实施犯罪的证据,并且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书写诉状,之后再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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