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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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执行终结的特点是什么?

1、发生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

2、执行程序永远停止;

3、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

4、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三、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是什么?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法院所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之后,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其中的异物,对于权利人来说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然如果没有可供财产执行的状况之下是可以终结执行的,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规定了终结执行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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