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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指的是什么

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渊源于孟德斯鸠学说的司法独立原则首先在西方国家的宪法中作出规定。近20年来,随着《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最低标准法》和《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等一系列国际文件的通过以及司法独立原则在各国宪法的相继确立,司法独立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奉行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审判独立或者说是法官独立,作为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各国宪法和法律通常对其直接予以规定。

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指的是什么

(一)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基本涵义

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指法官在审判自己承办的案件时,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不受他人和个人私欲的干涉,惟法是从。

司法独立包括外部独立与内部独立两重含义,其中,相对内部监督而言的内部独立,是指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院法官。法官无论是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确定证据的可采性,还是对某一程序事项作出裁决,都应依法律规定进行,法官的裁判应建立在程序过程、法律和良心之上,不受其他同事和上级法院法官的影响。

《司法独立宣言》明确规定了法官的内部独立,即“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法官应与其司法界的同事和上级保持独立。司法机关的任何级别和组织、官职上的任何差别,都决不能影响法官自由地宣布其判决的权利。就法官方面来说,他们应当以对其司法体系中的法规完全负责的态度单个地或集体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关于法官独立性的内容,学者包尔列举了八个方面:法官必须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独立于上级机关、独立于政府、独立于议会、独立于政党、独立于新闻、独立于国民的声音、独立于自我、偏见和激情。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在基本法上确立了审判独立原则。但是我国法律仅是确定了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而对于法官独立审判则未在立法上加以明确。

(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价值基础

英国《王位继承法》确立了法院独立原则,并规定了法官终身制,这是最早确立司法独立制度的萌芽。在“行政权独立”、“司法权独立”无人提出的情况下,司法独立之所以一次次被不惜代价的付诸实践,正在于他所具有的独特的价值。

意大利民诉法学家M.卡佩莱特教授曾写道:司法独立本身不具有终极价值;它本身不是一种目的,而只是一种工具性价值。它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另一价值的实现——法官公正而无偏私的解决争端。责任以权限为前提,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也就决定了他的独立责任,这样法官就没有任何借口(譬如来自党委、政府领导的压力、来自院长庭长的压力或者是出自审委会的决定)推卸责任。法官独立的情况下,法官是透明的,同时将会受到整个社会的监督,独立催生清廉,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是法官公正的保证。

法官所为的职务行为即司法是一种判断活动,法官独立行使审判职权正是为了保障其独立自主地思考判断。法官的判决过程需要遵循法律——法律不容妥协和侵犯的本性又使得司法必然独立。

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法律施行独立审判权,并且在审判过程中不会受到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干扰。司法独立是为了使审判更加公正,不受其他相关因素的干扰,但同时也将法官责任独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