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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独任审理的规定是什么?

一、二审独任审理的规定是什么?

二审独任审理的规定是什么?

二审独任审理的规定是二审不能够适用独任制。

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按照法律规定,一审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二审不能适用独任制。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判引起的诉讼程序。中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能立即生效,必须要经过一定的上诉期。

独任制,“合议制”的对称。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形式之一。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对案件进行审判,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根据中国诉讼法的规定,仅适用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进行;在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二、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1、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一审诉讼程序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而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2、审级不同。第一审诉讼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适用的程序;而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二审法院审理的程序,它是一审案件受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适用的程序。

3、审判组织不同。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合议制和独任制。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而二审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只能采取合议制,并且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不能有陪审员参加。

4、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诉讼程序是以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为基点展开的,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而第二审程序是以一审裁判为基点,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审理对象是一审法院的裁判。

5、审理的方式不同。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只能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而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上诉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实际情况,选择采取开庭审理或者径行判决的方式。

6、裁判的效力不同。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二审案件相对一审案件来说的话肯定是比较复杂的,主要是因为一审的当事人对于一审所作出的判决不满意,所以要求二审法院对此再次审理,此时,二审法院必须要组成合议庭对此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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