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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假冒伪劣商品的界定

全国假冒伪劣商品的界定为:假冒伪劣商品是假冒伪劣的物质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其特征是:具有不真实性因素和社会危害性。是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版性能指标达不到我国已颁布的国家标准权、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生产的产品。

全国假冒伪劣商品的界定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