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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案件如何进行法律分析

一、旅游纠纷案件情况

旅游纠纷案件如何进行法律分析

2009年9月,王某动了去塞班旅游的念头,于是喊上亲朋6人,一起与青×旅行社签订出境游合同,支付给青×旅行社旅游费52620元。收取团费后,青×旅行社将该团“转手”给了麦×旅行社。接手这单生意后,麦×旅行社抓紧“委托”新×公司负责接待王某等一行,并向其支付团费49440元。而新×公司很快就向东×旅行社支付了团费46440元。

“王某—青×旅行社—麦×旅行社—新×公司—东×旅行社”,几经委托倒手,最终东×旅行社落实王某等人的旅程,并将机票定金交给了安×公司购买包机机票,团款交给了塞班公司。

谁料,一场台风,把所有人都卷进了漩涡。王某等最终没有成行,并与青×旅行社对簿公堂。由于王某和青×旅行社约定因天气原因取消航班可以退票,但台风发生后,双方对未办理机票退票都有责任,故法院判决王某与青×旅行社之间旅游合同解除的同时,青×旅行社退还旅游费38940元。该判决生效后,作为旅游合同受让人的麦×旅行社退还青×旅行社旅游费37410元。

2010年1月10日,按照约定和行业习惯,东×旅行社向新×公司退还机场建设费等共7260元。1月28日,新×公司将该费用全部交给了麦×旅行社。收到7260元后,麦×旅行社想到自己的其他损失无着,于2011年10月将安×公司告上法院,后法院认定麦×旅行社与安×公司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驳回了起诉。2012年10月31日,麦×旅行社又向×新区法院起诉要求新×公司返还合同款37140元。

按照新×公司的抗辩,法院对诉讼时效进行了审查,最终认定,麦×旅行社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故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二、旅游纠纷法官说法

对于本案中复杂的合同关系,承办法官杨×指出,合同具有相对性,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不能约束委托合同项下的旅行社与其受托人。旅游中,组团后又转手的现象较为普遍,而按照《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转手团”必须经旅游者同意,这也符合合同法中“债务承担”必须由债权人同意的法理。转手之后,接手人取代转手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旅游合同的债务人,如麦×旅行社(受让人)之于青×旅行社(原债务人)。

以上是针对旅游纠纷案件的分析,想出门旅游的人们在挑选旅行社的时候一定要多加比较多几家旅行社,对旅行社的资质了解清楚,并注意其是否合法经营,同时对报团旅游的合同要仔细认真看清楚,有不明确的地方及时和旅行社沟通协商,发生旅游纠纷可以先行和旅行社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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