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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诉讼法内容有那些

(一)集体旅游合同中的个人诉权:

中国旅游诉讼法内容有那些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1:

1、司法解释明确单位、家庭等集体旅游合同中的任何一位游客,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因此,此种情况的投诉也应当依法受理。

2、本条的规定,充分引证了在以家庭等集体形式签订的旅游合同,虽然合同仅有一名代表人签字,但该集体名单中的任何一人均视为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对其均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

3、人民法院在受诉时,如旅游集体提起以旅游经营者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实体判决足以保护旅游集体每个组成人员的合法权益,该集体中的个体旅游者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 )请求权的竞合: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理解2:

1、由于旅游行程中,绝大部分的服务都是供应商提供的。因此,除旅行社自身的旅游汽车发生事故外,一般的旅游者伤害都是供应商侵权所致,由供应商依据《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旅行社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需承担违约责任。

2、这里出现了旅游者诉讼请求权的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当违约和侵权诉求竞合时,只能择一而诉;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引导和协助当事人确定案由。

三、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致旅游经营者违约: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理解3:

1、将供应商追加为第三人,最大的好处是即便旅游者向旅行社提出违约之诉,也可以直接追究供应商的侵权责任,从而有效避免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供应商追偿的连环诉讼的讼累,减轻旅行社的资金负担。

2、本条适用的前提是旅游者以旅游经营者为被告提起违约之诉,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旅游者主张旅游经营者侵权,在其与旅游辅助服务者均有过错的情况下,旅游者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和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向旅游经营者和辅助服务提供者主张侵权之诉,或者将旅游经营者和辅助服务提供者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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