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权益

当前位置 /首页/损害赔偿/消费权益/列表

火车票退票新规定是什么

火车票退票新规定:
1、火车票退票手续费:开车前15天(不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票面乘车站开车时间前48小时以上的按票价5%计;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按票价10%计,不足24小时的按票价20%计。
开车前48小时~15天期间内,改签或变更到站至距开车15天以上的其他列车,又在距开车15天前退票的,仍核收5%的退票费。办理车票改签或“变更到站”时,新车票票价低于原车票的,退还差额,对差额部分核收退票费并执行现行退票费标准。
上述计算的尾数以5角为单位,尾数小于2.5角的舍去、2.5角及以上且小于7.5角的计为5角、7.5角及以上的进为1元。退票费最低按2元计收。改签或变更到站后的车票乘车日期在春运期间的,退票时一律按开车时间前不足24小时标准核收退票费。
2、火车票退票时间: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经购票地车站或票面乘车站站长同意的,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
3、火车票退票地点旅客要求退票时,在票面指定的开车时间前,可到任意一个车站办理。
4、一张车票只能办理一次改签。车票改签后,旅客取消旅行的,可以按规定退票,但因特殊情况在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予退票。
5、行李托运时办理退票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6、站台票售出不退。
7、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凭列车开具的客运记录,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核收退票费;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火车票退票新规定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