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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有哪些表现

一、什么是姓名权?

侵犯姓名权有哪些表现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关于姓名权的相关法律定的,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二、侵犯姓名权有哪些表现?

(一)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侵犯姓名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干涉他人姓名、名称的决定、强迫他人改变姓名的;强迫他们使用或不使用某个姓名的,如要求他们放弃笔名或艺名等;不经他人同意也无法律许可,使用他人姓名或名称的,如盗用用他人姓名发布非法言论,盗用他人名义参加社会活动等;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参与民事活动以谋取私利的,如假冒他人姓名发表作品,假冒他人名称缔结合同等。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

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

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二)盗用他人姓名和冒用他人姓名是有区别的,具体区别如下:

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三、姓名权受侵犯怎么办?

1、姓名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如果违法者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而获利的,侵权人应当适当赔偿他人的损失。姓名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只是一种非财产损害,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因为它带来的是精神损害,没有直接财产内容,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3、受害人可以办理变更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18周岁以上的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如今,侵害姓名权的手段方、方式比较多样,例如盗用、冒用姓名权从事非法交易等,这些行为是法律所严厉制止的。如果您的姓名受到侵害,建议您积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免日后造成不必要的纠纷。至于侵犯姓名权有哪些表现,本站小编就为大家解答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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