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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的立案法院如何确定?

诽谤罪的立案法院如何确定?

一、诽谤罪的立案法院如何确定?

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所以直接由犯罪地的审判机关来受理,当然证据不足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诽谤罪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由侦查机关侦查后移送审判机关,审判机关叫受理,不叫立案;自诉案件由审判机关直接受理。

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所以直接由犯罪地的审判机关来受理,当然证据不足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二、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诽谤的构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a、行为人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

b、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

诽谤他人也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处罚,一些人就因为诽谤罪而被受害者告上了法庭,他们向法院申请了,而法院并不是能够马上就受理,而是会等待一段时间之后才会受理,在这期间可以准备应诉,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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