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损害赔偿/侵权案例/列表

科技型中小企业侵权问题

科技型中小企业侵权问题

企业侵权责任是现代组织型社会中的重要责任类型,然而传统归责原则适用于该责任时却存在局限性。其中主观过错归责自无适用余地,而组织过错理论和危险归责本质上都依从于风险控制标准。 企业风险归责具有双边性,具体判断由法官依企业风险类型作个案裁决。在诉讼程序中,风险归责的判断一般采推定方式,亦可运用表见证明规则,但允许举反证反驳。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缺陷的根源


(一)受金融体系与融资政策环境的制约

1、银行体制管理机制不合理,政策支持力度不够。一是国有商业银行存在体制性缺陷。我国目前的融资体制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为借贷双方主体。而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同属于国家这一产权主体,因而它们之间的借贷关系实际上是“自己借自己的钱”,缺乏所有权的真正约束。在当前国有银行偏向国有企业的融资主导方针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就可想而知。二是对现行银行管理机制支持不力。如信贷管理权限过分上收,在强化约束机制的同时缺乏激励机制,客观上削弱了基层商业银行对中小科技企业信贷支持的能力;银行在金融产品设计和营销、分支机构设置、信用评级标准、贷款审批手续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中小科技企业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要求等。三是银行信贷资金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的问题尚未解决,加剧了具有高风险本质的中小科技企业潜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造成当前中小科技企业难以从正规渠道融资的一个重要原因。

2、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还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信用担保服务的需求。基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育缓慢,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单一,担保实力薄弱,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实际贷款需要;担保登记和评估手续繁杂,耗时费力;担保行业立法严重滞后,行业监管缺位;担保尚未形成风险分散与后续的补偿机制,限制了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开拓融资担保服务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市场缺乏再担保、反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机构,以及政府对担保业务不适当的干预等。

3、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首先,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一板市场发展较快,二板市场发展较慢;上市交易发展较快,柜台交易发展较慢等。其次,设置“门槛”较高,即使目前新设计的创业板市场对中小企业全面开放,但其除了股本规模设置较小外,上市的标准与主板完全一致,从而使一些零散的、科技含量一般,但成长性较好的中小科技企业也由于初期的业绩和规模限制很难挤进证券市场的大门。另外,债券市场发行条件更加苛刻,中小科技企业也很难凭借企业的信誉、资产状况发行企业债券。因此,在传统的证券市场上,中小科技企业参与社会直接融资非常困难。

4、风险投资体系不完善。风险投资不同于银行贷款,无需担保,无需抵押,应是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融资的最佳方式。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风险投资才刚刚起步,尽管各地政府纷纷设立了风险投资机构,建立了风险投资基金,但由于传统文化理念的差异、风险资本来源渠道单一、管理制度和营运机制不完善、中介机构运作不规范、相关风险投资进入和退出机制缺失等因素,致使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科技企业还不能利用风险投资基金来加快自身的发展。

(二)中小科技企业自身存在不足

一是产权关系不清,经营管理不规范。大多数中小科技企业是家族式企业,产权关系混乱,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从而使金融机构无法通过企业财务数据的分析来判断企业的真实情况,加大了资金提供者的风险。二是企业信用意识淡薄,信用等级低。一些中小科技企业信用意识淡薄,当出现经营困难时,总是采用种种方法如改制、重组、破产等手段随意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严重影响了中小科技企业的整体信用水平,加剧了银行贷款的难度。三是企业规模小,经营风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其资产规模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小,企业技术创新压力大,创新成本高,市场的不确定性也就大,从而难以吸引常规的信贷或权益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