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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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污染是什么?

我国的环境污染是什么?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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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的内容是什么?环境污染责任的定义是什么?

现在大家对于环境越来越重视,国家对于保护环境也是大力倡导,关闭污染严重的企业,那么今天就给大家整理一下有关环境污染责任的内容的相关介绍。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污染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一、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

   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

   A.作为和不作为;

   B.包括生活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污染。

   2.须有客观损害事实:

   A.《环境保护法》规定为“造成他人损害”

   B.《侵权责任法》规定为“造成损害”。

   3.须有因果关系:

   A.实行推定因果关系规则;

   B.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质,而公众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者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

   三、环境污染责任承担: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2.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

   A.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B.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环境污染责任方式:

   1.《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A.排除危害;

   B.赔偿损失。

   2.《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五、环境污染责任免责事由:是指环境法所规定的在因环境污染侵权致人损害时加害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

   1.不可抗力:

   A.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B.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

   2.被侵权人过错;

   3.其他免责条件。

   六、环境污染责任的诉讼时效:

   1.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2.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七、环境污染责任的具体类型:

   1.转基因农产品污染侵权行为;

   2.水污染侵权行为;

   3.大气污染侵权行为;

   4.固体废弃物污染侵权行为;

   5.海洋污染侵权行为;

   6.能量污染侵权行为;

   7.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侵权行为;

   8.环境噪音污染侵权行为;

   9.生态损害责任。

①“污染者”是指污染源的控制与排放者,相当于:

   A.《水污染防治法》中的“排污方”;

   B.《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产生固体废物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或“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②环境的“破坏者”是指因过错造成污染损害的第三人(追究“破坏者”的责任须查其过错)。

   ③《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规定了两种归责原则:

   A.环境污染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推定因果关系规则/法定免责事由规则;

   B.破坏环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根据一般民事责任的四个要件铸就民事责任。

   ④损害超过忍受限度【忍受限度理论】时加害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污染是否超过忍受限度,应当以社会上一般人可忍受之范围来衡量):

   A.遵守排放标准只限于不受行政法的制裁,但并不难成为私法上免除责任的理由;

   B.污染行为公共性/场所常规性/先住关系/加害人采取最妥善防治措施不能成为私法上免责事由。

   ⑤天然渔业资源受环境污染损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民一庭:《天然渔业资源遭受侵害时渔政处可否作为侵权诉讼的原告》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1年第2集(总第38集)第193页】。

   ⑥《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与嘉兴市步云染化厂、嘉兴市金禾化工厂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民二提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载《审判监督指导》2021年第2辑(总第28辑)第151-159页)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案环境侵权人所举证据既不能证明其污染行为不会导致受害人的损害,也不能证明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害的结果确系其他原因所致,因此,对于侵权人的污染行为和受害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均不能提出足够证据予以否定,应当向受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原审要求受害人就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并认定受害人损害发生原因不明,故其所举证据未能达到适用因果推定的前提,但因果关系只是侵权事实成立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经确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应由加害人对侵权事实不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其中当然包括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明,故原审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系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数个加害人的污染行为共同造成污染,彼此之间不能证明行为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作用有所差别,故认定数个加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按照均等比例就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