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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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的判定依据是什么?

一、高空坠物的判定依据是什么?

高空坠物的判定依据是什么?

高空坠物的判定依据,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二、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主体是谁?

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三、高楼坠物伤人责任人能免责吗?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高楼坠物伤人主要是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高空坠物的判定一般是在发生高空坠物后进行认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高空坠物的具体侵权事实和处理方式,但也存在可以免责的事项,当事人可以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进行合法的认定,也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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