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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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没伤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的实际生活当中有的家庭,他的楼层比较高,在阳台上喜欢晒一些东西,或者是摆放一些花瓶。实际上这种花瓶很容易坠落砸伤他人,如果早中了他人肯定是需要对此进行赔偿的。但有时候高空确实坠物,没有伤到别人。那么高空坠物没伤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坠物没伤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高空坠物没伤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坠物,如果没有人员伤害的话,那么自然是不存在着赔偿的。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首先,小编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之所以侵权行为,需要进行赔偿是因为给他人造成的人身,高空坠物,如果没有伤害到他人的话是不需要赔偿相应的费用的,比如说医疗费用就不用。可能大家还不太清楚,建议咨询本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