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权律师解答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

当然能。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的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统称之为“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但是这种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还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明确微信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的当事人。
2确保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微信的聊天记录如果不完整,那么很可能会让人断章取义,也容易让对方当事人否认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从而导致该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