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权益律师解答

强奸未成年人未遂如何处理

强奸未成年人未遂如何处理

从社会广义认识上讲,凡一方以暴力手段或者威胁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即如果女性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在多数人看来,也属于强奸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而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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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强奸未遂如何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并应充分考虑其实施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以及犯罪的年龄、是否是初犯、悔罪表现、成长经历等因素。

具体分析如下:

(一) 把握全案整体和个案的区别,不能“一刀切”

1、 对未成年人的强奸案要有整体把握,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量刑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 二人以上轮奸的; (5)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从重处罚。

(二) 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适用情况

未成年人强奸案件应当依法考虑的法定情节有初犯、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未遂、预备犯、中止犯等。应当将法定情节作为确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据,再考虑酌定情节。既不能将法定情节作为唯一的量刑标准,忽视酌定情节,也不能强化酌定情节而弱化法定情节,应该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终合考虑。

在一般情况下判断强奸是否既遂,采取的是插入说。不过要是针对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那么就会采取接触说,这是完全不一样的规定,实践中就需要多加注意,以免对定罪处罚造成什么影响。毕竟要是可以认定属于强奸未遂的话,之后的处罚也就要比对既遂犯的处罚轻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