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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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的追征和补征的时效规定是什么?

一、税款的追征和补征的时效规定是什么?

税款的追征和补征的时效规定是什么?

税款的追征和补征的时效规定是三年的时间。关税的补征是指在进出口货物完税后,海关发现实际征收的关税税款少于应征税额,并且少征税额是非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的,而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税款差额的制度。关税的追征是指在进出口货物完税后,海关发现实际征收的关税税款少于应征税额,并且少征税额是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的,而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税款差额的制度。对于应当补征的税款,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征缴,对于应当追征的税款,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三年内,向纳税义务人征缴。超过上述时限,海关再无权补征或者追征关税。

海关补征、追征税款,应当制作补征、追征关税税款的决定,填发关税缴款书,通知纳税义务人,并要求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对关税的补征或者追征,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如果从货物申报进出口到补征或者追征期间,国家的关税税则、税率发生变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的补征、追征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偷税漏税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漏税是指因客观原因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主观上不是出于逃避税收的故意、客观上未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但结果是未缴或少缴税款。

漏税应当依法补交税款及滞纳金,否则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大家可能对于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并不是特别的清楚,通常情况之下应当是由当事人自行来进行申报,然后按照申报的税额来要求缴税。当然也有些情况之下可能会存在着少缴税收,那么是需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征收税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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